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精神 ,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宾川县健康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为引领,以全民身体健康为宗旨,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促进合理诊疗,提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严控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切实减轻贫困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员参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健康扶贫新格局;坚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医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三)工作措施。以“12345”模式助推健康扶贫,即围绕“一个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确保“两个目标”(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实施“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建立“四道防线”(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政府兜底)、开展“五大行动”(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严控政策范围外费用、基础设施建设“三个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目标任务
从2017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机制,实现“九个确保”,即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正常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要围绕“九个确保”的目标,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具体要求,进一步研究分析贯彻落实措施,分解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指标任务落到实处。
到2020年,建立符合医改要求、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健康促进体系。全县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指标力争达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不出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有钱看病、有人帮看病、能看好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如期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工作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驻村扶贫总队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人社、民政、卫计、发改、财政、审计、妇联、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健康扶贫领导组,统筹开展健康脱贫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落实好健康脱贫攻坚各项任务,保障贫困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计划生育保健中心为主体,乡镇卫生院为辅助,组建10支专家医疗队,分别由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检验科、影像科、护理等相关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医疗队,深入各村组为贫困人口开展健康查体和集中诊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把健康扶贫工作作为当前第一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对标对表,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及时主动抓好健康扶贫重大问题的研究、难点问题的协调,县卫计局要履行健康扶贫工作的牵头职责,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要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健康扶贫工作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健全特殊保障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农村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由财政、民政自助参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省财政和州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人均180元/年,其中: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级财政承担72元、州级承担21.6元、县级承担86.4元;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级财政承担108元、州级承担14.4元、县级承担57.6元。人社、财政部门要提前谋划,确保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内。今后如个人筹资标准发生变化时,州、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待遇倾斜。普通门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门诊免挂号费服务,所需资金由医院自行消化;免一般诊疗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在普通门诊报销限额内全额支付。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5个百分点,即达到525元。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 (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其报销封顶线参照大府登〔2016〕12号公告中慢性病和特殊病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最高10万元内给以救助。慢性病用药由县级医院统一采购,并配送至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医,按原管理渠道不变。按合规报销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健康扶贫专项基金和民政部门救助资金,按个人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级医疗机构不涉及,只是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住院待遇倾斜。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免起付线(州外未即时结报而回州内报销费用的参照州内标准执行,已即时结报的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执行,不再减免)。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2017年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及州外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住院费用支付额度不低于15万元。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扩大医保范围。2017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限定“同一病种”,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0,支付限额提高50%(由16.5万元提高到24.75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最高10万元内给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资金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达到9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保障。实行“258”,即县级住院自付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州级住院年自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省级住院自付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健康扶贫专项基金和民政部门救助资金,按个人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卫计部门会同人社、民政等部门,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2017年大病专项集中救治覆盖全县,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自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2018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7.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加快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组建步伐,积极开展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按照“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将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入社局、卫计局、财政局)
8.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确保10月30日前,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显目的标识,开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服务窗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绿色转诊窗口和“一站式”结算窗口(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人社、民政、卫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从11月1日开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到11月1日,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全部落实“十个一”服务,即所有患病贫困人口均要确定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订一份签约服务协议书、制定一份健康指导意见书、发放一张健康联系卡、建立一份居民健康档案、进行一次健康扶贫政策宣传、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随访服务,每户发放一份《防病知识手册》、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病知识讲座和健康教育宣传。签约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2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12元,个人支付12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健康状况调查表中患病人口、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个人支付的12元由省财政和州县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具体为: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级承担4.8元,州级承担1.44元,县级承担5.76元;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级财政承担7.2元,州级承担0.96元,县级承担3.84元。(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期间,招录本(专)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7人,毕业后安排在县级及以下(专科生安排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业,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0人、培训乡镇紧缺卫生人才30人、培训“能西会中”乡村医生350人、培训入职执业医师10人。在全县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干部到国内外进修学习。积极选拔卫生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20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老中医学术传承人5名,培养白州名医和白州名中医各5人。依托省内各医学类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到2020年,力争全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化大理州人民医院与宾川县人民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医院每年向受援医院派驻3—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医师、护师或医技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选派1—2名管理人员,帮助受援医院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着重提高县级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同时兼顾重症抢救、急救能力。支援医院免费(免进修费)接收受援医院人员到本院进修学习,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建立帮扶双方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组建“医疗共同体”、组织“医疗小分队”定向服务基层,定向帮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2017—2020年,每年向基层派遣15名医师。积极引导经过全科转岗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经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县级及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岗位补助。以上补助所需经费由州、县两级财按照2:8的标准统筹解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实施特岗全科医师招聘计划。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全面提升乡县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宾川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及妇女儿童医院扶贫工程提质达标晋级工程,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其达到国家《县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到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宾川县脱贫摘帽时,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1.2张。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诊疗流程,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1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2017年确保我县创建成1—2所“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到2020年,10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全部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宾川县脱贫摘帽时,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化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具有乡村医生及以上资质的村医执业。鼓励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就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按照《大理州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要求,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康复室等设施,确保建筑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对新建设达到180平方米的,州级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以满足群众就医需要。(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0年,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能够规范开展中药汤剂、针剂、针灸、推拿、火罐、刮痧、敷贴、中药熏蒸等8类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其中5类以上中医药技术。(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全面建成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功能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覆盖省、州、县、乡四级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实施远程医疗,实现下级检察、上级诊断,为群众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检验、远程影像等远程医疗服务。完善远程医疗付费机制。到2020年,力争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各乡镇卫生院。(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推进县乡村医疗共同体建设。加快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下沉。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诊疗,基本实现大病在县级、康复回基层。通过下派人员,提升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救治和管理能力,让建档立卡户就近就便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年内确保全县推进医共体建设,并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加大重点疾病防控工作力度。传染病、慢性病和严重精神病患者管理覆盖全县,制定下发健康扶贫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及重点疾病分病种管理指导意见,实行“一病一策”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达到90%以上,肿瘤随访登记报告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严重精神病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达到60%以上,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率达到100%,死因监测县级覆盖率达到100%。降低我县艾滋病的新感染率和病死率。有效控制地方病,消除碘缺乏危害,减少地方氟(砷)中毒病例发生。到2020年,全县实现消除疟疾、麻风病目标,包虫病得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达到传播阻断标准。通过整合县域内各类检验检测资源,力争使贫困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重点加强我县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制定下发健康扶贫妇幼健康方案。全面实施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项目,扩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对6至30个月贫困儿童免费提供营养包,提升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到2020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1.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到 2020年,实现全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全县范围内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农村饮用水监测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和消毒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村饮用水管理能力和水质合格率,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
22.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加强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一份健康档案、发放一张健康连心卡,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进村入户对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开展免费健康普查。构建健康科普平台,针对全县的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做好健康科普宣传,加强全县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意识,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饮食习惯及健康生活方式。到2020年,力争全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推进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公共卫生服务。全县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600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农村中小学,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4.加强组织领导。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调度与考核评估,推动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资金安排、推进实施、兜底保障等,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强化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统筹整合使用省、州、县三级财政资金时,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6.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本辖区的扶贫、民政和村(居、社区)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做好健康扶贫对象的识别,根据本辖区对象情况,做好入出院安排、政策宣传、医患关系协调等工作。扶贫、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审核健康扶贫救助保障对象资格,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财政会同卫计、民政、扶贫部门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民政等部门要将健康扶贫救助资金及时预拨到城乡医疗保险机构,实行每半年预拨一次,按季度进行结算,由各级医疗机构对精准医疗扶贫对象实行“一站式”结算。人社局、卫计部门组织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并与商业保险公司、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和健康扶贫救助,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县、乡医疗机构要主动汇报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脱贫对象施治信息变动情况,对分解的任务进行细化安排,切实调配强有力的医技力量,确保完成救治任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乡医疗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7.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企业开展社会捐赠,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贫困地区送医、送药。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领社会爱心人士为患者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8.规范诊疗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人社、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定点医疗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州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外费用(不列入医保报销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3%、6%、10%,超出部分由医治医院自行承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对救治确有困难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建立连接机制,进行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与各乡镇医院联动开展救治。(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9.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健康扶贫工作评估机制,将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县委、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30.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挂图、宣传折页、政策告知书、新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健康扶贫的各项政策措施,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措施、有效做法、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健康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